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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呼吸器的报废处理

2013-9-25 18:54:12      点击: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报废处理

1、  报废的标准

一般的空气呼吸器使用达到10-12年。因材质老化,空气呼吸器原件长期使用产生腐蚀、磨损等原因,综合技术性能都会不同程度的下降,当经过定期技术检测,判定需报废时,使用单位即可做报废处理。不经常使用的空气呼吸器,经过定期技术检测认定性能良好,可以适当延长服役期,但最长不应超过15年。

一些厂商采用新型的抗老化的材料生产的空气呼吸器,其使用寿命要高于普通材料生产的,可以按照使用数名书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

使用中频繁出现故障,经多次修理无法达到AQ/T6110-2012中表2规定的技术指标和定期技术检验机构经检测认定需要报废的空气呼吸器,使用单位应即使报废。国家标准修订后,若制造商根据国家标准认定某批次空气呼吸器不能确保使用者安全时,应采用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使用企业该批次空气呼吸报废。

因使用或存放环境恶劣的其他原因,使用企业应适当缩短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寿命。但没有达到报废年限的气瓶,可以继续使用。

2、  报废空气呼吸器的处置

报废的空气呼吸器应标识,与其他空气呼吸器分别存放。

产权方应对报废的空气呼吸器破坏处置,或交空气呼吸器生产商处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随意弃置、破坏环境。处置时注意不要因弃置不当使报废部件重新使用,为其他防护措施带来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