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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培训

2013-9-18 16:36:06      点击:

         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培训

使用空气呼吸器可以减低或消除环境风险因素,但使用本身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在欧洲标准BS EN 529和美国标准NFPA 1852中对比有比较详细的阐述。除呼吸器的佩戴技能培训外,还应培训与呼吸器安全使用相关的内容,要在培训员工时了解这些风险,掌握使用技能,在这些风险发生时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安全使用相关内容如下:

1)佩戴空气呼吸器后产生不良生理或心理反应者慎用。心血管问题、呼吸疾病、上呼吸道感染、神经问题,比如癫痫病,运动性供给失调症或者震颤应当慎用或者在严格监控下使用。心理问题,比如:严重的抑郁、幽闭恐怖症、视力受损、听觉受损,噪声听力损失或者其他症状。应针对个人情况进行分析,严重的一般应禁止使用。

2)疤痕和未剔除面部胡须等面部特征,可显著降低面部密封效果,应当考虑佩戴者的面部异常、毛发特征等影响面罩密封的因素。

3)使用眼镜防护眼镜的人员,应当使用特别设计的面罩,戴隐形眼镜的人员,不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长时间作业。

4)使用时应尽量保持平稳呼吸,防止加速消耗气体。

5)应预判作业时间,备足备用气源。若连续工作时间较长,应采用气瓶组供气或使用其他形式的空气呼吸器。

6)应随时观察压力表,掌握作业时间。

7)若空气呼吸器与封闭式防护服配合使用,或进入密闭环境作业,应同时配备通讯设备、安全带和救生索等,保持与监护人员的联系,监护人员要控制使用时间,及时提醒佩戴人员撤离工作现场。

8)紧急救援时,应佩戴可供两人或多人呼吸的空气呼吸器。

9)与其他防护用品配合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10)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撤离有害环境:空气呼吸器达到报警压力,发出低压报警;面罩密封失效,呼吸时感到外界气体异味;出现咳嗽刺激、憋气恶心等不适应症状;安全泄放装置排气或部件损坏;压力表出现不明原因的快速下降。

11)使用者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定期事故演练,保证在工作中和应急状态下能够正确使用空气呼吸器。

12)了解所佩戴空气呼吸器与作业场所危害物质的适应程度及各种浓度下允许的停留时间。

使用培训完成后,管理人员应通过检查、督查等方式进行实际考核。使用者要经常性的加以练习,通过企业定期组织的事故预案学习和事故演练,不断强化空气呼吸器佩戴的熟练性和应对事故风险的能力,到临事不慌,实现防护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