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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日起《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2013-8-19 14:46:34      点击:

201391日起《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火灾高危单位临时停用消防设施,应当停止营业;火灾高危单位应按规定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并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

火灾高危单位包括: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核定人数超过2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过500人的其他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床位数量在3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500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

此外,城市地下轨道交通、高速公路超长隧道;核定人数超过2000人的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过500人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床位数量在1000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等,也都属于火灾高危单位。

高危部位进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

《规定》还指出,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投保单位予以财政补贴。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实时监控,并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存在火灾隐患停止使用

《规定》指出,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火灾高危单位不得在营业或者运行时间进行改(扩)建或者装修施工。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造成火灾事故后果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明确,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中每2小时防火巡查一次

《规定》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职责,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营业和运行期间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

火灾高危单位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概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